传统上来说,对意识障碍的伦理分析主要侧重于有残余意识的情况。但研究人员认为对无意识状态下的相关伦理分析也非常重要。在以下的文章里,Michele Farisco回顾了最近发表在Philosophy, Ethics, and Humanities in Medicine的研究,带给我们关于无意识状态下的一些伦理分析启示。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意识?
比较原始的对于意识的理解将之阐述为,无意识的反面。在我们的自然语言比较有限时,使用这种辩证的描述来区分我们意识到和没有意识到的行为,是非常合理的。然而,随着新近科学研究的进展,我们逐渐发现这种简单的对立性描述并不能表达出意识和无意识背后的丰富含义。
事实上,认知科学方面的证据表明,无意识的作用与意识非常相似。这种相似性不仅体现在认知活动中,也体现在情绪生活中。一些研究人员认为,意识状态下能完成的活动,无意识状态下一样可以。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它对我们如何理解意识、以及如何基于意识做出决定就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尤其会对边界情形下的伦理评估产生影响,特别是当我们无法确定研究对象在多大程度上是有意识的时。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完整的伦理分析,仅仅寻找残余意识可能是不够的。事实上,如果我们认为,意识的伦理价值取决于一些特定因素,而这些因素也存在于无意识状态中,那么无意识也应当被包括在这类伦理分析中。
意识障碍的伦理分析
当谈到意识障碍,如植物人状态/无反应觉醒综合征时,通常用来衡量道德价值(即具有道德价值,因此值得拥有道德上的尊重)的方法会考虑两个因素:幸福感和对事物的兴趣。进一步的讨论还要关注患者仍保留的意识,并试图弄清楚患者是否拥有足够的意识使得他们能够感知到幸福和兴趣。换句话说:幸福感和兴趣是获得道德价值的充分必要条件,当研究对象的残余意识还能够让他拥有这些因素的话,那么他应该得到道德上的尊重。
然而,由于已有上文中提到的证据来证明意识与无意识之间相似性,仅仅关注残余意识下的道德价值是不够的。事实上,幸福感和兴趣很可能都可以延伸到无意识状态。
幸福感可以描述为,与使研究对象生活变得更好(根据具体标准)的事情相关联的积极效应。体验到幸福感的唯一必要条件是能够体验到积极性。体验积极性基本上是一种情绪过程。如我们从上文中看到的,情绪的产生可能是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特别是一些基础情绪,如愤怒、恐惧、快乐、厌恶等,具有很长的系统发育根基,很可能是完全无意识地发生的。因此,仅仅依据残余意识来分析幸福感是有局限性的,幸福感可能也会在、甚至仅会在无意识水平上体验。
兴趣也是如此。对某事物感兴趣可以被理解为,我们与可能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的事物之间建立一种利害关系。使生活变得更好可以理解为更能满足我们的需求的东西。 当代神经科学将大脑描绘成一种评估器官,会区分相关输入,跟踪和识别它们,并以相关方式对它们产生情绪反应。这可以是有意识的,也可以是无意识的。因此从逻辑上讲,具有兴趣既可以指有意识的大脑,也可以指无意识的大脑。因此也不能仅仅依据意识来评估兴趣。
无意识患者需要道德的关注
基于大脑在无意识状态下具有能力的科学数据,以及伦理讨论中幸福感和兴趣至关重要的论证,我们可以比较合理地推出,无意识与伦理相关。对此的基本论点如下:
如果意识因其所能引发的活动与道德相关,而无意识也能引发一些类似的活动,那么无意识也应与道德相关。
我们说无意识应该获得道德上的关注,但这并不足以依此来解决特定的道德问题,例如在生命快要终结时是该撤下呼吸机还是继续维持。这些具体问题应根据我所提议的无意识的伦理相关性进行评估。
不管怎样,在不包括无意识的情况下进行人类道德讨论,就像仅仅刮擦冰山表面,没有触及深层问题。(来源: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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